【煽動文字罪】譚得志被控煽動文字罪 法官裁定區域法院可處理案件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4/09 15:20

最後更新: 2021/04/09 15: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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譚得志被控發表煽動文字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共14罪。(資料圖片)

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(快必)涉於去年1月至7月期間,呼籲市民參與未經批准遊行集結,另涉於多區擺街站時叫「五大訴求,缺一不可」等不同口號,被控發表煽動文字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共14罪。辯方早前提出區域法院並無司法管核權處理本案,法官今(9日)裁定指區域法院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本案,指國安法凌駕本地法律,故《裁判官條例》的第88條及附表2第3部無效,案件押後至4月19日待辯方考慮是否就決定申請司法覆核。

被告譚得志(48歲)被控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、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以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6項控罪。

法官陳廣池今裁定被告所干犯的發表煽動文字罪會危害國家安全,屬於「可公訴罪行」,而國安法凌駕本地法律,故《裁判官條例》第88條及附表2第3部所訂明的例外,即煽動文字罪只能由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便屬於無效。

法官表示,根據國安法,危害國家安全的可公訴罪行可在裁判法院、區域法院、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聆訊。法官裁定,裁判法院的轉介屬有效,區域法院有權審理被告的發表煽動文字罪,並拒絕辯方申請。

代表譚得志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表示,會考慮是否就決定申請司法覆核。法官將案件押後至4月19日再訊,而辯方的終止聆訊申請則會稍後處理。

譚被指於2020年1月分別兩天,在大埔海濱公園呼籲市民參與未經批准遊行集結,以及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帶領人群向辱罵警員、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。譚另被指於同年3月至7月在各區擺街站時叫「光復香港,世代革命」、「五大訴求,缺一不可」等口號,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罪,並於期間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集結、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,以及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。

譚另被控於同年7月4日,在旺角與不知名人士串謀發表煽動文字,即意圖引起憎恨、藐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,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,促使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,引起香港居民的不滿或離叛,或慫使他人不守法,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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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欣樂